公告日期:2026-04-20
证券代码:920121 证券简称:江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7
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积极履行回报股东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目前总体运营情况及所处发展阶段,拟定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0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363,417,025.20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313,165,325.35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66,068,183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33,034,091.5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未来发展前景和资金规划,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程序审议。就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和实施,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如涉及股东会审议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议案,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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