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920123 证券简称:芭薇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4
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6年4月24日,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授权期限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本次授权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一、授权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证券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方式和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竞
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做市商为取得做市库存股参与发行认购的除外,但做市商应当承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申请退出为上市公司做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前述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的,同时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应当将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募集资金的用途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七)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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