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修订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7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9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1
第八章 通知、公告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 46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9
第 十章 修改章程 ...... 53
第十一章 附则 ...... 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由发起人通过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40069649284X9。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珠海市平沙镇怡乐路 32 号厂房。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谨求实、追求卓越、永续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公司取得持续稳定的发展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为股东创造利润,为员工创造机遇,为社会创造财富。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黑色金属铸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经向有关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按规定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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