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920124 证券简称: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134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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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选聘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 制审计/鉴证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选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其
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 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
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前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相关选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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