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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泰鹏智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3132 证券简称:泰鹏智能 公告编号:2025-076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
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诀窍、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对子公司的投资(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等。但公司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公司投资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公司出于扩大主营业务规模及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而进行的战略投资不在此列。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不得自行就其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议,需提交公司统一决策。

第五条 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八条 对外投资涉及的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比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提供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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