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3132 证券简称:泰鹏智能 公告编号:2025-075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除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原则
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若确有需要,则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下同)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之和。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严格
控制担保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也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除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对外披
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对外担保事项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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