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泰鹏智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3132 证券简称:泰鹏智能 公告编号:2025-088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
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五)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七) 如果重大信息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信息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证券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本制度对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及《公司章程》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二)本条第(一)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