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3132 证券简称:泰鹏智能 公告编号:2025-079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选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其他专
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团队;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直接选聘、竞争性谈判以及比选
等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在充分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条 在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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