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920132 证券简称:泰鹏智能 公告编号:2026-030
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健全和完善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山东泰鹏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综合考虑了所处行业特征、企业实际情况、未来发展目标、盈利规模以及股东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
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原则;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条件与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3.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现金分红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现金
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未全部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3)项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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