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 69 号理想创新大厦 A 幢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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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康达(苏)法意第 05001 号
致: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旭杰科技(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旭杰科技(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2026 年 4 月 15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旭杰科技(苏州)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7 日 15:00 在苏州工业园区八达街 111
号中衡设计大厦 10F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丁杰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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