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之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六年四月
声 明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担任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杰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支付现金重大资产购买事宜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持续督导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提供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交易各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各项合同协议得以顺利履行。
4、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持续督导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对旭杰科技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发表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责范围并不包括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的对本次交易事项在商业上的可行性评论,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持
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旭杰科技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全文。
释 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公 指 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司、旭杰科技
交易对方、固德威 指 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中新旭德 指 中新旭德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旭杰科技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固德威持有的中新
旭德 47%股权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旭杰科技(苏州)股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意
见》
股权收购协议 指 《关于中新旭德新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之附条件
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审核规则》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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