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0871-63172192 传真: 0871-63172192 邮编:650034
目 录
释 义......2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6
三、结论意见......7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昆工科技、公司 指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
划
《激 励 计划 ( 草 指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
案)》 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指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本次解除限售 指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回购注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引第 3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
号》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律师 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致: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咨询服务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其为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或其他任何方面的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5.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及本激励计划相关方的保证: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作出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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