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证券代码:838163 证券简称:方大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9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1:《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情形,且不能为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机构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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