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方大新材: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证券代码:838163 证券简称:方大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5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3.03:《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
施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下列情形时,公司在股东会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含)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选
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
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
程序确定,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
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当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或股东代表对董事候选人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应
在选票上明确选举职位以及该职位的应选人数和候选人数,选票不设“反对”和“弃权”项,选票上须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召集人还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和当选规则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应分别就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进行选举,
设为不同议案组,并在该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拥有的最大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拥有的最大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