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证券代码:838163 证券简称:方大新材 公告编号:2025-076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08:《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规则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的提议召开,并在会
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讨论的主要事项等相关事宜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经全体委员同意,也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召开的方式,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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