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920163 证券简称:方大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6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将在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 2022 年股权激励计
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后,对《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因 2025 年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不为A的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中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 1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数量共计 75,000 股。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年度权益
分派预案的议案》,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披露的《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8,715,16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1 元人民币现金。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年度权益
分派预案的议案》,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28,715,160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12,871,516.00 元。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根据《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基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
派已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实施完毕,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83 元/股调整为 2.72 元/
股;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正在实施,若回购注销行为在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前完成,则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72 元/股;若回购注销行为在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完成,则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62 元/股。
二、 定向回购类型及依据
定向回购类型: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定向回购依据:
根据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规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届时生效的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公司制定的《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考核结 A B C D
果
个人解除限售比 100% 90% 80% 0%
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之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一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回购注销原则”之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三、 回购基本情况
1、回购注销对象:核心员工
2、回购注销数量:75,000 股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中根据公司 2025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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