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920163 证券简称:方大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7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1、经核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2 年
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2022 年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要求。
2、经核查,除 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不为 A,1 名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外,其余 59 名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14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和《2022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均满足《2022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72 元/股或
2.62 元/股,若回购注销行为在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前完成,则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72 元/股;反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62 元/股。
三、关于拟回购注销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根据公司 2025 年度个人年度
考核结果,首次授予中 1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D,根据《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考核结果为 D 时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为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限售数量的 0%,首次授予中个人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0,000 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
动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5,0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将在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 2022 年股
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后,对上述人员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5,000 股予以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有效。上述回购注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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