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证券代码:920166 证券简称:海圣医疗 公告编号:2026-019
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2025年11月7日经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28 号),
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1,294,118 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2.6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2,757,65
1.52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29,319,442.68 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3,438,208.84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52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甲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海圣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甲方和乙方应当充分配合丙方的调查、核查与查询。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七、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八、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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