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4
证券简称:通宝光电 证券代码:920168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桃花港路 1-1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二零二六年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交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股份锁定期、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从未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后,本人所持发行人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本人将及时通知发行人并予以披露。
二、本人看好发行人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承诺:
1、自发行人召开审议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
日不减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
2、若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若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36 个月的锁定期满后,本人作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
定期限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四、如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依法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做市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
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的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 6 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公开发行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期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需);
5、若因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五、本人承诺,如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股份的,将明确
并披露发行人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六、本人作出的上述第三条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七、本承诺书中所称“发行价”是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
若此后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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