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920168 证券简称:通宝光电 公告编号:2026-034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现将 2025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299,517,445.62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309,542,750.79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75,173,400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37,586,70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未来发展前景和资金规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本次利润分配的方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之(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规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3、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现金、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如下:
1、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定并执行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的比例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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