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5
证券代码:873169 证券简称:七丰精工 公告编号:2025-093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内部治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7:《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
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8号—股份减持》(以下简称《指引8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北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再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北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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