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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志晟信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9


证券代码:832171 证券简称:志晟信息 公告编号:2025-058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担保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须逐项审议,并每一项担保事项均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对外披露。

若出席会议的董事与所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涉及的单位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则该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涉及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以特别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本条除第(三)项担保事项外的其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代理人,均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审议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二)、(五)项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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