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9
证券代码:832171 证券简称:志晟信息 公告编号:2025-064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0:《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定、《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交所报备,并在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
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