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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东方碳素: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2175 证券简称:东方碳素 公告编号:2025-051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 议案》之子议案2.05: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 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
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

担保的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
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

第五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
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
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被担保人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具备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
往来关系的申请担保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应当提
交担保申请书,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五)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至少应包括:

(一)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二)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原件;
(三)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五)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六)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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