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2175 证券简称:东方碳素 公告编号:2025-056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 议案》之子议案2.10: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 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申请、审批权限、监督管理、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并应持续关注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间接占
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上市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
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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