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证券代码:920183 证券简称:海菲曼 公告编号:2026-063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2025年11月28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2025年12月31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29号),公司股票于2026年3月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0,527,020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9.7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7,487,564.2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30,498,071.84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6,989,492.36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6 年2月2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计报字[2026]第ZB10000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甲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和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丙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柳志伟、董本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第 5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保荐
代表人的电子邮箱。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三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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