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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21:04:12 股吧网页版
贝特瑞: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3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第三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 楼、12 楼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0755) 8826 5288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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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期权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 153 号
致: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本次调整、行权及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信达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行权及注销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信达承诺:其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4、信达律师仅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内容进行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保证。

5、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及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行权注销的批准、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行权及注销事宜获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制订<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提名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制订<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授予协议>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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