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证券代码:920188 证券简称:悦龙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1
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
议通过,并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
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117 号)。2026 年 3 月 20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
同意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
〔2026〕366 号)。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21,993,198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4.0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0,878.45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不含税)3,120.62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7,757.8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6)第 1246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公司全资孙公司烟台泰悦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合称“甲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各家商业银行(“乙方”)和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静、白仲发可以在营业期限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对应的支出清单及银行对账单;得到丙方保荐代表人邮件或传真形式同意后方可允许甲方继续支取。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以及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本协议一经签署,各方均不得无故违反协议。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四、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山东悦龙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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