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证券代码:920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6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
已经审计),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
为 319,513,687.30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41,680,162.27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00,000,001 股,
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5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12,500,000.13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
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共计34,500,000.35 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130%,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6年 3 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
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权益分派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章第一节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规则:公司在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由可分配利润,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以现金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占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比例须有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但董事会未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一)现金分红方式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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