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证券代码:920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7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的子议案《制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等,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既不履行职务,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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