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证券代码:920200 证券简称:振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3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申请
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经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在 2026 年 3 月 27 日出具《关于同意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05 号)同意注册,
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5 月 7 日在北交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91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5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71,487,8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43,378,083.43 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8,109,716.57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7797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士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建清、钟祝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关于联系方式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核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北京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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