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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众诚科技:累积投票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35207 证券简称:众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4
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7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3《修订<累积投票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适用于董事的选举,即:在选举两个以上的
董事席位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董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是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权数。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时,该选票有效。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如果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则全部当选;

(二)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应就票数相等的人选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重新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如需网络投票,按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网络投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轮表决不适用网络投票。

第十七条 若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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