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9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一、本次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2
二、本次增持情况...... 4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5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6
五、结论意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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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集团”或“增持人”)的委托,就其作为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能源”或“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长虹集团、长虹能源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长虹集团、长虹能源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长虹集团、长虹能源、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该等证明文件本所已履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5.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涉及的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事项的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告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长虹集团、长虹能源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长虹集团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虹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7007208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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