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目 录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第 3—8 页
三、资质附件......第 9—12 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8-174 号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能源公
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长虹能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长虹能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长虹能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长虹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长虹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如实
反映了长虹能源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将本公
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97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申万宏 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和网上向开通新三板精选层交易 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
过 2,310.77 万股新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2.58 元,
发行股份数量 1196 万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股份 156 万股),共计募集资金
27,005.68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1,218.09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25,787.59 万
元。截至 2021 年 3 月 11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公司实际到账金额为 26,113.98
万元,326.39 万元发行费用暂未扣除)。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1CDAA70011》和 《XYZH/2021CDAA70076》)。
(二)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初始存放金额 2025年12月31 备注
[注 1] 日余额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431130100100323557 326.39 0.00 [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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