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证券代码:920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6-015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处罚或
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场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1、2022 年 11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向公司送达了
《关于对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经查,公司在内幕交易防控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内幕交易知情人登记制度存在设计瑕疵;二、格式文本缺乏关键要素;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执行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89号)第三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
人管理及报送》(北证公告(2021)39 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该指引之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及要求》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针对上述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公司收到相关文件后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公司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范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2024 年 12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向公司送达了
《关于对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公司相关公告显示,生产线存在故障问题,公司控股孙公司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向设备供应商主张赔偿责任。经查,公司关于生产设备质量问题及后续处理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针对上述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公司收到相关文件后,对于警示函涉及的前期生产设备质量问题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及时进行补充说明,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披露的公告《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在日后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3、2025 年 1 月 10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四川
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上市公司管理部发【2025】监管 002 号),由于公司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 4.1.25 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莫文伟、时任董事会秘书欧志春、时任财务负责人沈云岸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公司收到相关文件后,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全面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和教育,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相关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信息披露质量,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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