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目 录
一、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
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第 1—2 页二、2025 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
金融业务情况汇总表......第 3—5 页
三、报告附件...... 第 6—11 页
关于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
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天健审〔2026〕8-475 号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能
源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
表,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审核了后附的长虹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5 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金融业务情况汇总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长虹能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长虹能源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长虹能源公司 2025 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金融业务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长虹能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北证公告〔2025〕61 号)的规定编制金融业务情况汇总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长虹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金融业务情况汇总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的审核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金融业务情况汇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长虹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金融业务情况汇总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北证公告〔2025〕61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长虹能源公司 2025 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复印件仅供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8-475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8-475 号报告后附之
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
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8-475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8-475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赵兴明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8-475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曾丽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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