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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0 16:56:40 股吧网页版
威博液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
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

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博液压”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
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2024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

2024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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