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达”或“公司”)的保荐机构,负责利尔达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 202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1、保荐机构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2、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的日常沟通、现场回访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4、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具体内容包括:
(1)查阅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三会会议材料;
(2)查阅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制度,查阅公司2025 年度报告等文件;
(3)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相关交易的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
程序文件等;
(5)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开信息查询;
(6)查询公司公告的各项承诺并核查承诺履行情况;
(7)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
二、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基于前述保荐机构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基于前述保荐机构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公司及股东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其他事项
(一)公司 2025 年审计报告被出具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对利尔达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其具体情况如下:
“一、天健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情况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所述,利尔达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120260007 号),因利尔达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利尔达公司立案。截至审计报告日,利尔达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
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一) 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在执行利尔达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我们确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 514.36 万元。利尔达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我们采用其前五年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绝对值)平均 10,287.15 万元作为基准,将该基准乘以 5%,由此计算得出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 514.36 万元。
(二) 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利尔达公司已就本说明一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作出了恰当列报。我们认为,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不会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同时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但是考虑到上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强调事项段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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