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4261 证券简称:一诺威 公告编号:2025-067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本条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保本性质的银行存款和理财。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对外投资能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或超过下列任一标准的,均需要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达到下列任一标准但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