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4261 证券简称:一诺威 公告编号:2025-074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结构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半
数以上的比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担任或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薪酬与考核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日常协调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提供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五)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经营绩效情况;
(六)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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