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4261 证券简称:一诺威 公告编号:2025-060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与关联人
之间签订关联交易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四条 公司将关联交易合同的订立、变更及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制度予以办理。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范围以《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 1-2 项所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十八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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