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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4 17:47:40 股吧网页版
生物谷:关于对相关主体提起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4


证券代码:920266 证券简称:生物谷 公告编号:2026-001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相关主体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受理阶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1 月 1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1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1.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弘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佩学律师、胡章华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2. 被告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不确定、尚不确定
(2)姓名或名称:林艳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不确定、尚不确定
(3)姓名或名称:贺元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不确定、尚不确定
(4)姓名或名称: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心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不确定、尚不确定
(5)姓名或名称:国深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清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不确定、尚不确定

(6)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本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佳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不确定、尚不确定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林艳和原系生物谷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时任生物谷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亦是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江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满足金沙江投资资金需求,
2021 年 8 月 27 日至 2022 年 3 月 11 日,林艳和安排时任生物谷董事
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贺元,违反生物谷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未在生物谷按规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和未经公司投资评审小组审议的情况下,隐瞒资金真实用途,利用生物谷投资理财决议,虚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理财的事实,将生物谷的自有资金通过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国深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深圳市本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生物谷股东金沙江投资提供非经营性资金。上述被占用资金主要用于金沙江投资日常营运、归还债务、为金沙江投资控制的旅游项目提供资金等用途。上述行为严重损害生物谷利益,构成共同侵权,各侵权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生物谷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公司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向原告返还占用资金及相关损失;

(2)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赔偿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费用及诉讼保全保险费用;

(3)依法判令被告四、被告五以及被告六对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的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公司诉讼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与金沙江投资、林艳和、贺元、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深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深圳市本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损害公
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由云南省红河哈尼
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6)云 25 民初 3 号。
2026 年 1 月 13 日,公司收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公司将依法按期缴纳诉讼费用,并将积极配合法院后续审理程序。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案件尚未开庭,审判结果尚未可知。本次诉讼对公司目前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推进本案诉讼进度,依法主张和维护公司及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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