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8171 证券简称:邦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7
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及新增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7:《关于拟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相关专项报告中披露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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