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38171 证券简称:邦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8
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及新增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9:《关于拟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七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重大事件的范围以北交所的业务规则或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
后的 1 个月内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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