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0
证券代码:920274 证券简称:宏裕包材 公告编号:2026-020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积极履行回报股东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目前总体运营情况及所处发展阶段,拟定 2025 年年度分红方案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3 月 30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公司不存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未
分配利润为 193,363,040.60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81,333,334 股,根据扣除回
购专户 933,045 股后的 80,400,289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12,060,043.35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股东合理回报,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分派方案经测算与公司财务状况相匹配,具有合理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权益分派预案。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时,董事会应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和股本规模,在确保股本规模合适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实现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当本公司发展阶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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