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38275 证券简称:驱动力 公告编号:2025-070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及《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北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转让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北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该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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