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920275 证券简称:驱动力 公告编号:2026-033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建立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避免投资决策失误,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有价证券(不含公司债、企业债及其他私募债券)、金融衍生品(仅限期现套期保值)、股权、不动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全部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四)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的策划、决议以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的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提出书面的投资建议。
第六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广东
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6、公司的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的,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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