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驱动力”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驱动力《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及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本次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注销的授权
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
东驱动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分期对激励对象行权条件的达成情况及可行权的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注销等事宜,授权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进行激励计划和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的处理。
(二)本次注销履行的程序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及离退人员股票期权的议案》。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注销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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