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920278 证券简称:鹿得医疗 公告编号:2026-031
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同意票数 9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管理行为,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 理,防范汇率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指引第1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公司为有效规避外汇
市场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增强财务稳定性,在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外汇掉期、货币互换业务等或者前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额相匹配。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执行,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遵守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业务规模、资金收付安排等,在不影响正常生 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预计开展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2.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交易金额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可循 环使用。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单笔交易存续期 不超过12个月,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若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 议的有效期,则有效期自动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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