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31304 证券简称:迪尔化工 公告编号:2025-063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4《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与聘用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公司违反本条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董事兼职数量的要求。
第九条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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